「民法」親屬編修正前有配偶者發生重婚,如未經利害關係人依修正前「民法」第 992條之規定請求撤銷,其對重婚後配婚之遺產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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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10716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地政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0地一字第 81635號;民法 第 992條 說明;遺產;繼承權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1-1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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