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礎 在 社會 分類當中

符合的藏品

件名:祭祀公業的消失

公業消滅的原因可區分為二,其一是自行解散;其二是建立的基─土地的喪失。祭祀公業的組織消失,是由於公業本身破產或派下總會的祭祀公業議決解散,由於喪失了法人的身分,因此須對底下的產權及解散前的權利義務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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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名:大正十一年敕令第四百七號...

利的要求。在民法施行後,這種依債權衍生的無名契約在土地權的擁有上,與施行前產生了不同效力。雖然是附在買賣契約之上,但因其基是建立在對債權的收益上,因此在民法施行後,雖然該契約被認為無效,但債權人對於.....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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