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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一再建議以駐廠稅務人員查驗、完稅、出廠後放行,希望當局體恤民困,轉請中央修改簡化;二、稅務人員調查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每人帶一本「營利事業所得稅工作手冊」,希望當局對這手冊的印製必需經過公會慎重洽議,以免發生錯誤;三、空頭支票滿天飛,致使社會對支票不敢置信,失去支票的效用,是不是政府要下大決心,以立法來預防未然;四、公賣局對收購菸葉制定成本基數與調查成本單位的計算,依照實際開支相差很多,希望確切調查,以免菸農望受損失;五、對於煤炭限價部分貸款利息,實在太高,請按照公營事業的貸款利息,才是合理;六、煤調會的盈餘不應該繳庫,因為該會的收入,都是煤礦業者及消費者身上抽出來的血,應當用在輔導煤礦業者方面;七、煤調會所保管煤礦業者的外銷基金,應提出來作為鼓勵新坑開發或貸款之需,以促進煤炭增產;八、對於稅務方面,有幾點建議:1、納稅義務人溢繳稅款,或稅捐機關查定稅額有誤,必需退還稅款者,應該盡速退還,希望改善;2、現行各種稅的稅率,都偏高,希望廳長顧及臺灣工商業的前途,下決心改進;3、稅務人員態度傲慢,商民去稅捐處詢問時不理不採,希望廳長改革此不良作風;九、公教人員待遇問題:如不迅速調整,將使公務人員的操守日形敗壞;十、在提倡勞務出口政策下,應將成品進口關稅提高,原料進口、關稅降低,以期避免勞務進口一案,請廳長轉請財政部修改。補充質詢:關于房捐問題,鄉間山上用土磚砌造的簡陋房子,每期要繳二三百元,居住山僻鄉村人民太苦,力難負擔,房捐委員會人員因路遠未往調查,遽行決定。

一、本人一再建議以駐廠稅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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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問廳長:將現行稅法及有關各種法令再作一番的檢討,法令儘量簡化,再簡化稽征手續,以便民方法增加稅收;二、希望廳長考慮,為體恤小商工業者或農村縣的鄉鎮而暫緩實施簡易商業會計制度,或就全省選定地區試辦輔導;三、地價稅問題:還有很多不符合實際,以累進率計課征稅,實有困難,請修改地價稅法,以期合理;四、建議廳長重新劃分稅源,對於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還未臻理想,主要稅收都集歸中央,政府對地方之財政應設法使其充裕,以用百分比率公平劃分稅源,達到收支平衡;五、對於公教人員待遇調整問題,有助於行政效率之提高;六、目前鄉鎮財政困難,全省鄉鎮市四十五年度預算之戶稅短收額,全靠省府補助,希望廳長考慮設法,依照約束全額付出補助鄉鎮,纔免受民眾對政府的怨聲;七、充裕縣市鄉鎮財源,乃目前重要之工作,向廳長提出兩點建議:1、一切之課稅,要在所在地課征,才符實際,公平分配財源,2、請廳長研究修改屠宰稅法,使消費地和生產地均能公平分配這莫大稅源;八、自行車、牛馬車牌照每年換發一次,不但浪費公帑,浪費時間,不符便民之旨,廳長有意廢止換發車牌照否?九、請廳長於調整稅法時,應以關照農村之鄉鎮加以考慮;十、對於工廠駐廠員工問題:1、各工廠駐廠員是否有限定資格?2、無資格的駐廠員駐廠時發生錯誤之指導時,責任歸廠商或駐廠員?3、無資格的駐廠員,有錯誤指導而發生糾紛,使善良廠商吃虧,引起糾紛,請廳廠慎重善處;十一、建議廳長對鄉鎮長特別辦公費請按月提高為一千元以上;十二、對於墓地課稅問題:1、十數公頃之私有地提供人家做公墓地時,需要課稅否?2、在日據時代已為墓地,地目亦登記墓地,於四十三年度,突然向該地徵稅,理由何在?3、將私有之土地當公用墓地,亦無收人家地租,對此種慈善家,應免除該墓地之課稅。補充質詢議員林蔡素女:希望修改稅法時,財政廳能慎重考慮,務使合乎實際情形;政府推行義務教育時要考慮教育捐,關於四十四年度所徵收稅款,四十五年度預算編列,不足額是否可以支付。補充質詢議員陳茂榜:一、重慶南路一家新開的電氣行,稅額大於營業額,請問這種稅額人民負擔的了嗎?二、未經申報願意遵照稽征處的命令逕行決定結果,超過立法院所通過的稅率,那種三年都賣不出去的商品,不能以此為逕行決定之根據,三、有一家小型電氣行,資本五萬元,開出發票四十七萬元,進貨五十多萬元,稽征處逕行決定利益四十七萬元,佔百分之八十以上,是否合理?基征處准不必設帳簿,但報到總處時,總處硬性規定不接受申告,這種不合理現象,請廳長查明。

一、請問廳長:將現行稅法及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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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們可以說是最重稅的,稅率年年增加,使老百姓怨嘆,假如人心不幸竟自暴自棄,對納稅態度置之不理,如此一來,應覺悟就是財政廳長的責任。一、現在全世界像我們使用統一發票及購買證制度,來剝削商人的國家,全世界都沒有,是我們中華民國獨有的;二、派稅務員到酒家駐在,他們去算人家菜酒吃喝幾打,這行動真是『下賤卑鄙』,在世界上只有中華民國天下獨有;三、稅收方面,沒有繳納者,就把人拘禁起來,等錢來,稅捐完納了,才釋放,似此種綁票式的作風,我相信也是我們所獨有的。對於大事業廠商,聽說三年期,不必繳稅,等以後有大盈餘時,才大課稅,小事業者,也需要改他們長大,要全部施惠才算公平。臺北市稅金罰款提成賞金,這些帳額,請明朗到告。為獎勵私辦學校的增設,對於辦私學的捐稅,應該豁免。今年三月中新聞報導,臺北市財政局楊局長在老正興開三桌席請客,嗣後老正興開統一發票給他,竟被摑耳光,難道稅務大人,如果買或吃東西,是否不應該開給統一發票,這些全是財政廳稅務問題。關於物資局部份,希望當局尊重台灣人買豆習慣,直接配售給三、四萬家什貨商,請速確定方針,希望局長能在席上答應這件事。補充質詢:稅務機關無權抓人,結果是推責任給司法機關,否則各債權者不申請不追究,司法機關絕對不去做,根本是你的要求,你是債權者,絕對沒有去做。希望國家對於納稅人的財產瞭解清楚,不可以不管有沒有財產,就去抓人。關於製冰廠的問題,該廠廠東是期省參議會參議員吳瑞泰先生,人現也在這裡,等下我為你們介紹,你和他本人講。

現在我們可以說是最重稅的,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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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據廳長報告,現國民所得計算尚未正確,如何能課徵合理公平之稅捐?及如何編製預算呢?政府必須認識清楚當前的實際情形,對課稅過重應予減輕;二、財政收支劃分辦法應劃分為四級,除中央外,省、縣市、鄉鎮應各為一級,對地方預算應由縣市議會決定,以避免中央集權的作風;三、營利事業所得稅既然有規定稅率,何以再加一個平均利益?應不得使用二重稅率;四、房捐是都市稅應以實際使用情形為課稅之依據,並參酌地區之等級為標準;五、戶稅尚未經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不能成為稅源,而且等於日據時代之人頭稅,可以廢止,但顧及鄉鎮財政,可將其中之房捐、土地稅、營業稅等既有課征之範圍抽出,以其他之財產亦所得為戶稅課稅之依據,不得重複課征,糖亦依法應照出場價格課稅,契稅依臺灣省中央及地方統一稽征條例,根本不應征收;六、目前貿易,公營佔八成,現在以貿易金融為國內金融之犧牲,甚不合理,進口申請結匯保證金現是百分之百,應即改善不得過於百分之二十五,批准後開L/A時,應繳百分之五十,其餘百分之五十待貨到口岸後付款,其他D/P及D/A應即開放,此為民營進出口商之信用及道德,非一時能造出之交易手段,希望考慮施行與改善;七、臺銀吸收民間優利存款,而轉放公營事業,以利息二分收進卻以一分二借放給公營事業,這筆補貼的利息差額有多少?對民營全被隔離應予改進;八、物資局的業務過於物調會,如標購腳踏車牌照時,可證該局人員全屬外行,該局核定為底價六、一○元得標為五、七元,後來經人指責乃將其取銷,而以二、五七元定製,由此觀之,物資局應行撤銷;九、對日人應賠償本省的權益、財產等,請政府案條約迅速交涉清還;十、公營事業統支統收辦法,不是什麼其他不好,而是人的問題,如照此統支統收辦法,是由財政廳控制資金,將來會不會影響業務?請予注意。

一、據廳長報告,現國民所得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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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金融:省政府金融政策為了抑低物價,抽緊銀根,銀行有兩種準備:一種為存款準備,一種為付現準備,因抑低物價,用種種方法統制通貨數量,銀行製造機能縮小,對物價雖有相當效果,但正常工商業資金因此而無法週轉,黑市利息因而提高,結果對增產各方面有不良效果,此時又說要抄報存戶名單,銀行資金會更少,我利用議會發表意見,感到有改良之必要,請問廳長意見如何?二、省政府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所公告之土地地價,教從來之課稅標準幾乎提高四、五倍或十倍甚有達二十倍者, 是否公平合理,省政府是以最近土地漲價之標準作為釐定地價標準,地主為此不得不提高租金,省政府日產土地也要提高租金四、五倍,省政府利用土地平均地權,每年增收六、七千萬元,因地主租戶增加幾倍負擔,勢必影響納稅成績,廳長意見如何?三、聞新規定的地價稅要由本年上季課征而地主租金收入仍然如故,以租金納地價還不夠,這不是正常現象,應在下半季課征才對,請問廳長意見如何?四、地主申請地價不及規定之八成以下者,究竟若干?此項報價過低土地應收買,省政府是否全部收買?不買地價又定的貴,八成以下省政府不買,而要拿幾倍的稅金有沒有理由,請廳長答覆;五、都市計畫所需要之道路、學校、公園等預定地應由省政府全部征收,這些土地既不能建築,又不能出租,對此等土地增加幾倍地價稅實不合理,請廳長明示意見;六、都市平均地權實施區域內現有三七五租約之水田地區,省政府尚未設道路、自來水、電燈等,以致不能建築房屋,而地價仍提高五倍十倍,應視實際情形減少其稅額,廳長意見如何?補充詢問:實施付現準備應在金融很鬆時提高準備率,且愛國公債不得做準備金,不要用付現準備金供給黃豆、小麥、棉花等資金,其所需資金由中信局或臺銀貸借,庶不致發生弊害,總之此時抽緊銀根是不對的;廳長把地價突然增高四倍五倍二十倍,稅的負擔太重,這豈是財政目的;地價稅是何時提高?上季或下季?依現在規定地價申報八成以下者有多少?有沒有統計?省政府不收買,就沒有發行土地債券之必要;八成以下的土地,假如省政府不予收買,此問題影響很大,希望廳長能夠做明確決定;關於發行一億五千萬元的土地債券,在省政府是增加一負擔,但可多收一億元左右的地價稅,何樂而不為。

一、關於金融:省政府金融政策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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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財政部分:一、關于公教人員待遇問題;二、臺灣省鐵路管理局及林產管理局是否為省屬機構?其會計制度如何?乙、金融部分:一、本省商業銀行為公營事業,希望政府能將官股開放,使其符合原則早日歸為民營;二、如何使各行庫吸收游資配合整個經濟金融至為迫切,當局可否鼓勵各行庫採取下列措置:1、鼓勵各行庫就未設置行庫分支機構地點,設置簡易營業所;2、鼓勵各行辦理有獎定期存款;三、目前各行庫供應資金薄弱,在此時期,正應設法使其充裕資金,俾使週轉靈活;四、目前政府對行庫利率採取低利率政策,應顧慮實際問題,使行庫與黑市利率漸趨平衡,俾使各行庫易於吸收游資增加放款力量;五、金融首貴安定平穩,財經當局能否在可能範圍內分期批售美援物資,及每月或每半個月批售外匯,藉資安定金融市場;六、銀行簽發本票為便利收付款,免攜帶大量現鈔之不便,省府於民國三十八年限令各金融機關收回所發本票,並禁止對支票保付,目前金融在當局有效管理下已趨平穩,上項禁令是否考慮解除。補充質詢:稅捐部分:鄉鎮財政收入,自戶稅課征範圍變更及一部稅收由縣市統籌後,陷於絕端窘困狀態,省方予以有限之補助,尚有不足之處,對特別戶稅由縣統籌部分應予免議,是否可行,請廳長惠予答覆。貿易部分:茶葉為本省產之一,加強輔導拓展外銷,國計民生實有利賴,貴館同意此一淺見否?公賣部分:捲菸用紙,本省否加強生產,並予技術上設計改進以節外匯;菸酒外銷業務的擴充,雖有困難,但有無形的通的計劃?

甲、財政部分:一、關于公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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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政治家云「財聚則民散,財散則民聚」,本席希望財政廳長根據此原則,作為財經政策,使民心悅誠服。補充質詢:二、四十五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逕行決定,不合法不合理的地方應予取消;三、四十五年度所得額標準之核定,稽征機關以時間匆促未經分業抽樣調查,亦未向各同業公會徵詢意見,不顧實際情形,閉門造車,隨便核定,與稅法完全不合,對工商界損失太大,財政當局必須負責;四、逕行決定不切實際:老百姓繳稅時,如能照政府所經營之事業利潤做標準,就不會出毛病;五、政府對民營印刷廠課百分之廿七之稅,其他如紡織業亦是同等苛酷,希望廳長接受民意,接受商業團體合情合理的意見;六、購買證制度未經立法程序,弊病甚多,工商業不堪其苦,請取消此項制度,另訂其他代替之辦法;七、農作物災害之勘查,老百姓之稻谷如受蟲害,縣市政府即會同稅捐機關和糧食事務所去調查,請省府派員勘查,總是遲遲不去,這種情形如不改善,農民怨聲載道;八、香蕉貿易輸日問題:蕉農生產運銷合作社,不准其對外自由貿易,袒護青果進口公會獨占利益,中間取利,屢次建議均不通,請廳長具體答覆;九、財政稅務人才起用本省幹部太少是何道理?十、漁會應與農會同樣免稅,這點意見請廳長採納;十一、獎金制度要廢止:公務員既領政府薪津,檢舉逃稅人員所得之罰款應歸國庫,何必在領獎金,廳長有否要下決心取消?十二、關於預算之批評:政府向農民所征之稅收應還原給農民,為農民謀福利之經費應多編列點,現在編的太少,請答覆。我所說與商人勾結係指生產運銷合作社,不是說你們勾結。

古代政治家云「財聚則民散,財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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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財政方面:1、我國國民存於外國銀行之款,其數目共若干?2、我國國民存於外國銀行之款,數目驚人,有無具體辦法與措施,使其改存本國銀行;3、本省民營工業,因受暴利剝削關係,非常危險,是否有具體辦法,以資解救?4、各縣市零售市場之興建為適應民間需要,加強管理攤販為目的抑為營利盈餘以裕縣市庫為目的?5、各經營冰淇淋商店,代為扣繳筵席稅,是否合理合法?6、人民納稅金未經調查緣由:逕行處分滯納罰金及本額是否符合情理?7、每年罰款獎金,請問各縣市主管人員以及貴廳廳長副廳長科室主管,每年可分得若干?8、財政廳對人事調動,是以通盤臨時制,機動個別制,循環淘汰制,請於說明;二、對於稅捐方面:1、稅單保存年限多少?2、歷年來欠稅情形如何?3、催繳方式利用法院警察,是否合理?4、人民對納稅觀感如何?5、年來漏稅案件辦理情形如何?6、稅捐處改隸直屬省財政廳,用意安在?是否可以恢復以往制度?三、建議臺灣銀行方面:1、愛國獎券舉辦以來,其盈餘利潤如何?2、發行量逐年增加情形如何?3、給獎金額,是否可以斟酌提高一倍?4、嗣後獎額是否可以依據發行量隨時調整?四、關於公賣局方面1、菸酒是否要改善,有無具體方案?2、目前菸酒價格與成本之計算如何?3、菸酒定價是否合理,可否酌予降低?4、目前菸酒外銷情形如何?五、關於銀行問題:現在各銀行主管人員與不良商人勾結,貸款給予商人生意,報告中說窮人也能借到,與事實不符,請臺銀以書面答覆。補充質詢:主辦人員與地方的人有勾結情事,地皮漲價,可賺二百萬元,希望趕快派人去調查。

一、對於財政方面:1、我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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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利事業所得稅,如不自動申報所得額,以逕行決定其所得稅額,對逕行決定用行政手腕之善導善誘,我提供幾項辦法:1、如照規定申報者,應予獎勵;2、如申到不合,予以指導改正,讓其重申報;3、照規定時間申報,即使申報不確實,亦不可即予逕行決定而予以同情;4、假使未照規定時間提出申報,但有準備帳簿及發票,亦不可以逕行決定,而指導其如何申報;5、未照規定時間,亦未設帳簿,各種條件皆不符合,則需要會同公會查其過去實績及四十四年度經過情形,再告訴他要怎樣報,仍不去報,再予逕行決定;二、地價稅:四十五年前期與後期相差四、五倍,是以財政增加為目的,抑係促進土地利用為目的?地價稅高不高?補充質詢:三、關於合作社問題,銀行法並不適用合作社,合作社對象是合作社的社員,如借錢一定需要抵押,實在不適於合作精神,希望應該放寬;四、合作社不可設立分社,為什麼民國四十五年五月十七日政府竟准許農會在全省各地增加九十五個分會信用部,實有前後矛盾的地方;五、縣市鄉鎮要求稅源分配,希望廳長切實研討早日實現,並對中央積極建議;六、關於本年度預算編制方針如何?事量出為入,亦量入為出?請加指教;七、公賣局購買菸葉檢定等級,以何者為標準?菸葉一公斤可製香煙多少包?雙喜香?一條成本費要多少;八、現在全省合作社經營非常困難,幸得物資局配售公教人員物資,在此向物資局致謝。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如不自動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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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購買證及統一發票,各種課稅問題1、這個辦法使正當商人害怕,對逃稅的不法商人毫無效用,對其他政令推行影響甚鉅,這一點本席認為應有進一步研究必要;2、無提出異議的人不能判斷沒有問題,看得到的在某一程度上有辦法防止,看不到的是很危險無法防止的;3、對於毛利的標準,有過於輕浮的決定;4、這個辦法對於稅收上假定有很大的補益,至於有無妨害的地方我們是否需要顧及;5、現在商人開統一發票、買購買證、接到各種征稅通知單時都罵,究竟罵的人不對,還是制度壞,課稅太高,是否應於檢討;二、關於土地增值稅的問題:有辦法與稅務人員疏通的時候馬上降低,不知如何解釋?伸縮性太大,發生漏洞,需要加以研究;三、關於地價稅問題:遺產稅的繼承人無能繳稅時財政當局有何辦法?有無收購的打算?是否應於研究辦法,以符實情?四、關於屠宰稅的問題:本席希望應劃歸生產地及消費地所有才能使農家有興趣;五、關於貿易政策扶植本省工業問題:政府對於爭取國際市場將來有希望的生產工廠積極補助打開外銷確立國際市場,才是貿易政策應有的方針,發展本省工商業的根本;六、關於各種公課繳納收據問題:政府常常清理舊欠稅而且稅收人員中有不肖之徒往往故意或無意中收款後無消帳發生糾紛不少,實際上除機關行號有保存收據外一般民眾容易遺失,是否財政當局應研究其保存期間以免發生重繳情事?七、廳長有權辦得到的,盡力改善,須與中央決定的拿出政治家的勇氣極力要求,使我們政府的德政更發揚光大。

一、對於購買證及統一發票,各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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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府實施統收統支制度,所收效果如何?將糧食局脫離統收統支,如此失去統收統支之根本目的,財政當局,應該檢討改善;二、現在政府是否切實採取低物價政策,有此政策才能對付國際市價,安定人民生活,財政當局今後將採取什麼步驟,以穩定經濟,請具體答復;三、請省府財政當局提高稅征人員之素質,以免課稅標準裁定欠缺公平,對罰款獎金辦法,請政府明令廢止,否則應研討改善並嚴禁稅征人員惡習;四、臺灣銀行對政府機關借款,歷屆本會建議降低利息,未聞臺銀考慮原因何在?五、現公教人員待遇實屬過低,應予調整;六、政府規定價格及費率除特殊另有附則減低者外,應一律按照公定價格或費率辦理;七、在選拔本省籍人材聲中,主計主管機關是否考慮到多選用本省籍;八、各機關預算按照預算法規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擬編核定,追加預算亦應於事前申請核准後始得實施;九、事業機關之會計制度應劃一,政府應統一規定,使系統較為完整,科目之制度及表格格式亦應劃一辦理,使不會發生複雜之現象;十、現為憲政時期,非軍政、訓政時期,地方自治已實施五、六年了,鄉鎮之財源仍未確立,實應加以考慮;十一、房捐之課征標準視價格多少而定,甚不合理,應以其收租多少而定,因為這才是它實在的價值,這樣人民才不會吃虧;十二、省民存款於日據時代,請政府設法向日本討回存款,彌補省民損失。

一、省府實施統收統支制度,所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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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逕行決定:1、觀念問題;2、做法問題;二、政府根據國父遺教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漲價歸公,以符合遺教精神,但是臺北市民說這筆錢是統籌辦理,編列在預算內,對此我有一個較簡單的做法提供參考:各縣市所應得百分之廿先提出來歸臺北市的就歸臺北市,歸基隆的歸基隆,剩下的就照財政廳的看法補助地方,對預算並無影響;三、關於事業費:建議如果公務人員待遇不能調整,也應將調整統一薪俸時之事務性事業費數字找出來,按照當時之數字編列預算也不准調整。希望全體議員與政府合作,對預算有一合理之做法;四、為了實施耕者有其田制度,我們把四大公司向人民做信用保證,開放給民營,這四大公司中,農林公司以臨危機,而紙業公司聽說有負債,臺紙股票跌落,有人主張分售分營,請財政廳對四大公司在財物立場,在輔導期間如何做,今後態度如何?臺銀在四大公司有不少股票,其立場如何,應有所決定;五、對各金融機關放款業務我有幾點意見:每年總放款額對工廠貸款若干,農業、商業、失業人各貸款多少做一比例,以期實現三民主義,今天的金融市保證少數人一天天地增加利益,如將放款之背景等各方面做一分析統計向全省公佈的話,大家就知道錢是如何使用,我們應注意到如何使人人有飯吃,有衣穿;六、金融公營事業機關不外乎:1、公益機關,2、公用機關,3、營利機關等三類,公益機關自給自足,公用機關至少做到大家有好處,營利機關是以賺錢為目的,營利機關為何不想辦法多賺錢,值得研究;七、公賣局有很多工人寫信給我,他們說他們應得的好處沒有得到,而要他們負擔的卻馬上付之實施,有許多人不勞而獲,又可得優厚的待遇是不公平的,請公賣局說明。補充質詢:1、要規定平民貸款百分比,同時對平民貸款要客氣的做,在其次,對於失業,由社會處在技術上如何訓練失業的人能夠就業,當有技術後就需要工具和資金,資金貸放政府要各銀行或只訂一個銀行辦理亦可;2、社會處和民政廳承辦義務勞動,就得發動人民義務勞動,以得到兌現,每個人都知道義務勞動對財政有幫助,但在財政上看不到,可否要求社會處和有關政府部門提出義務勞動可替代預算的有多少?如不可能,我正式請求不必擾民而予免除。各金融機構,事業單位,每一單位用人費用多少?事業費多少?營業費多少?及盈餘多少,請將各數字分別報告,以測各金融機構事業單位,是否可以有更進一步的可能?

一、關於逕行決定:1、觀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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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制改革後,直接稅提高標準而間接稅並未因此減輕,在國民負擔上廳長感覺成功合理否?二、財政廳為便利控制地方財政,在人事上以中央集權制,對於地方財政以減少共分稅與配成數,一方面則採取補助方法,因此各縣市處處受牽制,此種做法有無符合民主政治原則?三、省政府時常表示盡量起用省籍人士,其他部門多可起用唯獨財稅一門不予起用,理由何在?四、財稅人員任用應統由縣市政府提請財政廳核准,省政府委派,廳長高見如何?五、地方自治實施後變為小縣制,且各項建設費用等增加,因何減少共分稅分配成數,改為營業稅50%,所得稅10%,用意何在?六、本年度鄉鎮補助金核算標準,每人五元,每平方公里一、五○○元,稅課收入每元補助三角,係依何種根據?對於財政枯竭縣市是否提高補助?七、屠宰稅防捐與鄉鎮有密切關係,應修改為「不論縣市本身財力如何,規劃鄉鎮各50、100」廳長意見如何?八、縣轄市由於人口眾多,各方面的建設經費負擔甚大,請問財政廳對於縣轄市有無計畫?於四十二年度另增撥給補助金否?九、營業稅方面;十、營利事業所得稅方面;十一、統一發票;黃業補充詢問:一、財政廳長說日據時代高級稅務人員多為日人,此係失言;二、稅務人員態度已見改善,與事實亦有不符;黃運金補充詢問:任廳長剛才所說日據時代如何如何一節,似不適合;郭雨新補充詢問:剛才任廳長所說,似有本省外省之分,如貿易科劃歸財政聽後,本省籍科長即易人,是否此故?許金德補充詢問:一、罰鍰送法院執行,如有錯誤,主辦人員及主管應否受處分?二、現國民所得若干,納稅百分比如何?

一、稅制改革後,直接稅提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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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本省現行外銷加工品退還原料進口稅辦法,茲檢附「外銷品退還原料進口稅辦法」乙份;二、關於工業原料品材外匯及各項民營工業原料器材外匯每期配額實已不下美金二百萬元;三、外銷品原料退稅應分別限定實施期間視其業務成績之優劣,予以延長或停止;四、外銷品原料進口稅應按成品實際所需該項原料核算退還,並照應退稅額提取百分之五作為辦理退稅業務費用;五、經核准退稅之外銷品,期外銷期限應按製造成品實際所需時間逐案核定;六、外銷品製造廠商申請退還原料進口稅時,應檢具各項書表證件備文呈請財政部關務署核辦;經核准退稅之外銷品應按規定手續辦理;八、依第五條規定之外銷期限芔口之外銷品應退稅額?提取業務費用;九、外銷品逾限外銷者,不予退稅;十、本辦法呈請行政院核准施行。一、請政府設法簡化納稅人如遇重複繳納或錯誤時之手續,准許代征公庫,以現款退還;二、根據全省欠稅之原因,希望降低稅率,減輕人民負擔,改進查征技術,未知廳長高見若何?三、按現行各項稅捐統一稽征條例綜合所得稅稅率似過高,請對於工商所得之核課從寬;四、關於已出售特種國有房地產權移轉登記事項,請土地銀行迅速處理,以便辦理登記;五、營利所得稅工商利潤率過高(過重)請酌減;六、為穩定金融安定經濟計,請修改所得稅法,「提出利息戶名清單之規定」,在未修改前請從實辦理。

一、查本省現行外銷加工品退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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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抄報存戶之事,據商業銀行方面說,只恐因此存戶的資金要逃出銀行,而財政當局認為過於杞憂,這事希望當局再三考慮;二、本省六十市鎮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所申報的地價,依照初步估計可以增加稅收若干?三、關於抽緊銀根問題,現在表面上看來物資頗為豐富,物價亦甚平穩,但要注意存貨若拋完,血本若吃光,希望迅作有?的補救措施,未知廳長高見如何?四、在中央銀行尚未恢復業務以前,臺灣銀行的存在等於具有中央銀行性質,是可以根據省政府輔導辦法酌情降低利息及貸新需要的週轉資金,以符省政府的德意;五、工業礦業方面至今尚無專業性的銀行,希望省政府創立「工礦銀行」,來輔導工礦生產事業,未知當局高見如何?六、新所得稅法頒佈後,對各工商團體的員工薪津所得稅,還是由有權能的稅務局直接收稅比較順利,請財政當局切實改善;七、關於實施平均地權,有幾項有關稅務困難的問題:1.省政府所審定的標準地價過高,人民負擔不起,有何補教辦法?2.此次評定地價的方法,不合實際的事例甚多,如漥仔地與高水地同一地價,這是矛盾,要如何補救?3.土地被人佔用,無法收回,也不收租金,何能繳納地價稅?4.因標準地價評定高達三、四倍,租金不能比例提高,如何解決?5.省政府實施三七五減租,所得田租不足繳納地價稅,要如何解決?6.都市預定地內擬充為道路、公園或其他公用,要如何使地主繳納這高額的地價稅?八、貨物稅所規定的查驗證,應以出廠查驗貼用稅票,使能全省得以通行,並希望降低稅率,以發展工商業,請問當局決意如何?九、 關於產業與貿易政策的基本觀念,希望以發展國內產業為重,譬如進口成品,不如進口原料,一來節省外匯,二來加工費落在國內,三來使國內工業有事可做,未知廳長高見如何?補充詢問:在尚未設立工礦銀行以前,是否請臺灣銀行照輔導辦法來輔導民營的工廠;經過都市土地價格評定委員會評定過的地皮一坪一千元,然這壹千元是不會超過八成,而八成以下的不會申報;關於貨物檢查手續,希望貨物出廠後,經過一次檢查就可在任何地方出售,方能便利商人,請廳長特別關懷注意;因時間關係,以後如有時間再向廳長領教。

一、關於抄報存戶之事,據商業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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