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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據廳長報告,現國民所得計算尚未正確,如何能課徵合理公平之稅捐?及如何編製預算呢?政府必須認識清楚當前的實際情形,對課稅過重應予減輕;二、財政收支劃分辦法應劃分為四級,除中央外,省、縣市、鄉鎮應各為一級,對地方預算應由縣市議會決定,以避免中央集權的作風;三、營利事業所得稅既然有規定稅率,何以再加一個平均利益?應不得使用二重稅率;四、房捐是都市稅應以實際使用情形為課稅之依據,並參酌地區之等級為標準;五、戶稅尚未經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不能成為稅源,而且等於日據時代之人頭稅,可以廢止,但顧及鄉鎮財政,可將其中之房捐、土地稅、營業稅等既有課征之範圍抽出,以其他之財產亦所得為戶稅課稅之依據,不得重複課征,糖亦依法應照出場價格課稅,契稅依臺灣省中央及地方統一稽征條例,根本不應征收;六、目前貿易,公營佔八成,現在以貿易金融為國內金融之犧牲,甚不合理,進口申請結匯保證金現是百分之百,應即改善不得過於百分之二十五,批准後開L/A時,應繳百分之五十,其餘百分之五十待貨到口岸後付款,其他D/P及D/A應即開放,此為民營進出口商之信用及道德,非一時能造出之交易手段,希望考慮施行與改善;七、臺銀吸收民間優利存款,而轉放公營事業,以利息二分收進卻以一分二借放給公營事業,這筆補貼的利息差額有多少?對民營全被隔離應予改進;八、物資局的業務過於物調會,如標購腳踏車牌照時,可證該局人員全屬外行,該局核定為底價六、一○元得標為五、七元,後來經人指責乃將其取銷,而以二、五七元定製,由此觀之,物資局應行撤銷;九、對日人應賠償本省的權益、財產等,請政府案條約迅速交涉清還;十、公營事業統支統收辦法,不是什麼其他不好,而是人的問題,如照此統支統收辦法,是由財政廳控制資金,將來會不會影響業務?請予注意。

一、據廳長報告,現國民所得計算...

價格課稅,契稅依臺灣省中央及地方統一稽征條例,根本不應征收;六、目前貿易,公營佔八成,現在以貿易金融為國內金融之犧牲,甚不合理,進口申請結匯保證金現是百分之百,應即改善不得過於百分之二十五,批准後開L.....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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