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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煤調會經管臺北市重慶南路三段九巷十一號及和平西路二段三六巷六號省有房屋,其基地臺北市建國段二小段七-五號及龍口段四小段十八號,擬予出售,請審議同意案,經調查後決議:「該宿舍基地係臺銀所有,但煤調會無預算,不能價購亦無新建宿舍計劃,為顧全現住人權益,如臺銀標售土地時,現住人有優先承購權」。同年十二月省政府復函,以該房地煤調會不擬承購,於完成處分程序後將房地合併依法公開標售請惠復案,經決議:同意公開標售。

臺灣省政府函為煤調會經管臺北市...

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會 現典藏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使用限制與授權說明: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會於2018年去任務化,現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系統數位圖檔閱覽服務,史料實體檔案移交國家發展.....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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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省立中興大學擬出售經管臺中市南區忠孝路一八七、一八九號省有房地,所得價款作為另建宿舍財源,請審議同意案,經現場勘查,惟因該校計劃擴展校地,曾由臺中市民林振賢向本會請願,本會推請議員陳新發(召集人)、林傳旺、李卿雲、陳林雪霞等組織專案小組調查,嗣檢具調查報告書,修正通過,修正部份:處理意見第二點中「優先補償」修正為「合理予以補償」,經最後決議:「一、同意依法出售。二、照本會林振賢請願案專案小組調查報告書處理意見處理」。

臺灣省政府函為省立中興大學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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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據財政廳簽報臺北市政府漏未列入移交省有土地勘查結果,暨擬出售清查發現臺北市轄內漏管失管省有非公用土地,請審議同意案。經調查後決議:臺北市政府移交財政廳接管之省有房地計有公用土地(包括各機關使用及公共設施用地)四八七筆,非公用土地(包括空地及私人佔用)一四一筆,學產土地二九筆,臺北市轄內漏管失管省有非公用土地部份,既無保留公用之必要,同意依法出售。並附帶二點附帶決議。

臺灣省政府函為據財政廳簽報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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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鐵路局呈請出售經管高雄市境內省有高雄市鼓山區渡船段一小段二號等二三筆省有非業務用地第二批,所得價款作為建設環島鐵路資金,請審議案。經調查後決議:「同意依法出售」。六一年省政府遂函據交通處呈略以該批土地內編號二-二一號即高雄市鹽埕區府北段一小段五二-一號基地上尚有木造平房,即高雄市北瑞街八一號房屋,當時漏未列報處分擬併同基地出售,函請備查。經決議:「應予備查」。

臺灣省政府函為鐵路局呈請出售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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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省立臺北療養院擬出售該院現址座落臺北市松山區五分埔三七一、三七二、三七二-四、四五一、四五一-五、四五一-六、四五三、四五一-一、三七一-五、四五三-七地號及臺北市虎林街一0八號、一三八號省有房地,以其所得價款收入全部作為擴充精神病醫療機構之工程及設備費用及重建北區精神病院之用,請審議同意案。經調查後決議:同意公開標售。附帶決議:省政府之財產處分案,經本會同意交由土地銀行辦理出售後,應請將出售情形向本會提出報告。

臺灣省政府函為省立臺北療養院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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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警務處擬處分經管臺北市松山區五分埔段三七九、三七九-八二、三七九-七地號等三筆省有土地,請審議案,經決議,同意依法一併標售。暨臺北市民王榮宗請願為省有座落臺北市松山區五分埔段三七九、三七九-七之土地二筆為長條型畸零地不能單獨興建,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核定准予合併使用,並符合畸零地使用規則第十四條之規定具有優先承購權,請准予讓售以便取得合法權益案,經決議,送請省政府依法讓售。

臺灣省政府函為警務處擬處分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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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檢送高雄縣政府代管茄萣鄉頂茄萣段三二三-五號等六一二筆省有非公用土地,擬出售,請審議案,經決議:「原則上同意依照省有房地出售辦法有關規定出售,惟應俟該地帶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完成後再行處分。」暨臺灣省政府函為高雄縣政府擬將代管該縣茄萣鄉頂茄萣段三二三-七六號等五七六筆省有土地報請完成處分程序,其中二六九筆核定可供出售部分,其出售處分時限為五年,請備查案,經決議,同意備查。

臺灣省政府函為檢送高雄縣政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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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石門水庫管理局擬處分經管座落大溪鎮埔頂段一三-一六地號等省有非公用土地十四筆請審議案暨函為石門水庫管理局擬處分經管桃園縣龍潭鄉大坪段大坪小段二三九地號省有非公用土地,請審議案,兩案經實地勘查後決議:同意依法出售。前案十四筆土地於完工後連同渠道土地產權移轉登記為省有財產後,依法移轉由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承購。(案附:員樹林支渠五二輪區斗渠遷移工程設計圖)

臺灣省政府函為石門水庫管理局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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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鐵路局擬以變產置產方式處理經管落臺北、臺中、臺南、高雄市之高價值省有非公用土地五八筆及房屋三六四棟,籌措鐵路電化工程財源及增購電化車輛資金四八億元,請審議案,暨省政府為前述房地中之臺北市中山區上埤頭段一號等十四筆省有土地及地上房屋應列為眷舍房地處理,請同意案,兩案經大會做成七項決議,送請省政府辦理。嗣後省政府將本案報奉行政院核准後,函送完成處分時限之「臺灣鐵路管理局經管省有土地擬出售清冊」,請備查案,經決議:同意備查。

臺灣省政府函為鐵路局擬以變產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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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臺灣省礦務局擬依「中央各機關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規定出售經管坐落臺北市古亭區永昌段一小段二九七地號等二三筆及臺北市大安區通化街八六巷二一弄六-一號等十七棟省有眷舍房地,請審議案,經調查後有三點決議。暨省政府函為臺灣省住宅及都市發展局因與礦務局經管臺北市正義段一小段五八一地號省有宿舍基地土地毗連,擬出售臺北市正義段一小段五八二地號省有土地一筆案,經決議:同意就地改建。

臺灣省政府函為臺灣省礦務局擬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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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南投縣政府擬出售代管埔里鎮埔里段梅子腳小段一五八-九地號省有非公用土地,請審議案,經調查後決議:同意依照省有財產管理規則有關規定辦理出售。惟本案土地係屬眷舍房地處理,省政府復函請同意依照眷舍房地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經決議:同意依法辦理出售及就地改建。附帶意見:就地改建應在建築法令許可範圍內建築至最高層,以充分發揮土地利用價值。

臺灣省政府函為南投縣政府擬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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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臺南縣政府擬出售代管新營鎮新營段九○八-三、九○八-一九(同意更正為九○八-七九)、柳營小腳腿段一九三、果毅後段四○七二、官田番子田段三八五-三一、安定港口段三三○九、玉井玉井段四一六-一五、四一六-一八地號省有非公用土地,請審議案。經調查後決議:一、編號一、三、四、五號四筆土地應以保留:俟鄰地所有權人取得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後再議。二、其餘土地同意依法辦理出售。三、出售清冊擬出售方式欄內註明:修正為「完成處分程序後三年內辦理出售」。

臺灣省政府函為臺南縣政府擬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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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住宅及都市發展局現址坐落臺北市開封街一段四號(即臺北市城中區公園段二小段三八○、三八一地號)及高雄市明星街十三至二九號(即高雄市新興區新興段四小段一○八七地號),計房屋二一棟筆、土地三筆,因不適繼續作機關辦公使用,又為配合都市發展及應業務需要,擬以變產置產方式辦理遷建,請審議案。經調查後決議:同意騰空標售。附帶意見:置產部分應儘量提高公地之利用價值。七四年十一月因上案已逾原訂處分時限,省政府函請准予酌延出售年限至七七年三月底止,請備查案。依據省政府六六年春字第七一期公報行政院函示:逾期未完成者,原核准案視為撤銷,如擬再行辦理時,仍應另行依法定程序辦理。檢還省政府原函,請重新檢送資料送會審議。

臺灣省政府函為住宅及都市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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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鐵路局貨運服務所經管彰化市北門段二六五-一、二六五-三三號與劉火賓(林火南死亡由劉火賓代表)等以西門段三七七-一、三七七-六、三七九-五、三七九-九等地號辦理交換土地,請審議案,經實地調查後,本案係於三九年間成立交換契約書,但因互換土地等值之差額,未能解決,以致拖延。為了不失原訂交換契約之威信及不使劉火賓等不服,經決議:同意請省政府責令鐵路局重新協調謀得圓滿解決後,再送本會核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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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民洪天從等六人請願請財政廳顧及貧困人民居住問題,賜予將高雄市忠孝段四小段一-一一號省有公地依照一般處理辦法租與竊民等繼續使用,准免執行拆遷案,經決議:「送請政府援照前例准予租與請願人」。該民再請願為省府財政廳覆示處理公有房地情形顯有違法欠當,請主持公道案。暨高雄市市場業務協進會請願為省公共工程局所有高雄市大義路九七號基地,原為鈞會及省府同意為大智路市場遷建用地,近被有關人員向財政廳承租圖利,妨害市場遷建案,經議長指派議員白世維(召集人)、黃占岸、蔡李鴦、張文獻、朱萬成組成專案小組調查,俟擬具調查報告書報會審議,經決議:「送請省政府辦理」。高雄市民葉水清請願為保管省有土地多年,請准予優先承購或續租案,經決議:「送請省政府辦理」。前大義路市場籌建委員會里長代表黃自應等五名請願為前向公共工程局申請高雄市鹽埕區忠孝段五小段三號及三之一號土地兩筆為興建大義路市場,省主管當局未公開標售而暗中出租商人加蓋樓房,請有效制止并追究違法主管人員案,送請本會專案小組併案研究。

高雄市民洪天從等六人請願請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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