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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新竹縣稅捐稽征處於五十四年間為興建職員宿舍,購買新竹市青草湖段第二-三二、二-六號省有土地,因交通不便不適於建築宿舍擬予出售所得價款另購宿舍基地,請審議同意案,經調查後決議:「一、所購青草湖段土地同意依法公開標售,二、新竹?捐稽征處先購新竹青草湖段土地為宿舍用地,嗣以所購土地不適為宿舍用地,復購臺糖土地,以供宿舍用地,事先未加慎重考慮,不無疏忽之處,應請政府予以糾正」。

臺灣省政府函為新竹縣稅捐稽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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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南投縣政府代管竹山鎮竹山段二一五-九地號、鹿谷鹿谷段一四八-四地號、集集柴橋頭九四地號、埔里茄苳腳段吳厝三-一一六、三-一一九、三-一二一、三-一二二、三-一四九地號、草屯雙苳段一-一二一、草屯草屯段六八四-八地號、名間濁水段六八-五地號、中寮後寮段二0六-三地號、竹山竹山段三九-一六、三九-一七、三九-一八、三九-一九地號等省有非公用土地十六筆擬予出售,請審議案,經調查後決議:同意依法出售,惟由集集鎮公所購建市場用地部份,應請省政府顧及鄉鎮財政困乏,於評估地價時必須儘量降低地價,以符協助地方整建市場之原則。

臺灣省政府函為南投縣政府代管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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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基隆市政府代管仁愛區延年段一四一-六、一四一-七、一四一-二五、一四一-三八、一四一-四一、一四一-四六、一四一-四九、暖暖區八堵段八堵南小段二-八、二0八、二0八-一、仁愛區德厚段三-一、四、五-三、中山區大德二二-一、二三-一、中山區外木山段一二二-二地號等十六筆省有非公用土地,擬予出售,請審議同意案,經調查後決議,除基隆市外木山段一二二-二號林地為促進社區發展應讓售基隆市政府開發外,基餘十五筆同意依法出售。

臺灣省政府函為基隆市政府代管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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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花蓮縣政府代管花蓮市美崙段七七-八一、七七-八二、七七-八三、七七-一0六、七七-一二七、七七-一九0、瑞穗鄉瑞穗段五五四-三四、鳳林鎮鳳林段一0八、一0八-五、一0九-四、一一一-一、一一三、一一三-七、一一五-一八二、一一五-一八四、一一五-一八五、一一五-一九一、一一五-二0五號等省有暨國省共有土地共十八筆土地編定為工業用地,請審議同意案,經調查後決議,所擬出售之土地既經編定公佈為工業用地同意依法出售。

臺灣省政府函為花蓮縣政府代管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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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高雄港務局擬出售經管高雄市江東段四小段十八、十八-四、十八-五、三0-十三、三0-十九、三0-七四、三六、三六-二至三六-八、江東段五小段二二-三、忠孝段六小段八-三、光復段三小段五-十六、五-十九、五-四一、鼓岩段二小段二0-二五、忠孝段五小段十九、苓雅區三八-五、江東段二小段四八-一、五二-四、五二-一、五二-七省有土地及鹽埕區新樂街二巷十號、四號、鼓山區鼓山一路十七號、共生里共生北巷九號房屋、請審議同意案、經調查後決議:「同意依法出售」。

臺灣省政府函為高雄港務局擬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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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高雄市政府代管座落苓雅區林德官段一九0-一二、鹽埕區光復段十三-六八、三民區大港段八七五-一、三塊厝段一五九-六、六三五-一、前金區前金段一四三-一三一、一四三-一三三至一四三-一三五、一四三-一三七至一四三-一三九、一四三-一四一至一四三-一五四、三二三-一號等二七筆省有土地,擬予出售,請審議案,經調查後決議,同意依法出售。正辦理間省政府復據高雄市政府呈報以擬讓售中國銀行承購之前金段三二三-一面積計一、0六七坪,其中三八三坪省有土地現由衛生所使用,擬不予處分,擬准改為前金段三二二號面積三七九坪省有土地。

臺灣省政府函為高雄市政府代管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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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省立嘉義農業專科學校經管嘉義市下頭段五九五、五九五-一、五九六、五九七、五九八、五九九-一、六0二-三地號等八筆省有土地辦理出售,請惠予審議案,經調查後決議,該項土地於政府實施九年國民教育,由省政府核定作為嘉義縣新設民生國中用地,由嘉義縣政府另購適當相等面積交換使用,並准在手續未辦妥前先行建校嗣經一再協調後,將原計畫變更為讓售與嘉義縣政府,而以所得價款作為省立嘉義農專作為充實設備之用,應予同意。

臺灣省政府函為省立嘉義農業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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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臺南市政府擬出售代管臺南市北區北門段一小段二-一0號等十筆省有非公用土地,請審議同意案,經調查後決議,除西區新段一小段九七-一四、北區北門段一小段二-一0、中區清水段二小段一四九-二、南區南門段一小段一一0-四、北區成功段一小段九-五、九-六號等六筆土地,同意依法出售外,至於中區清水段二小段一五0號及安平區上鯤鯓段一五五-五、一五五-六、三0-六等四筆土地,應請依法標售。

臺灣省政府函為臺南市政府擬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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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省立嘉義高級中學經管嘉義市山仔頂段四八七-一五號面積八一坪六七五省有土地與市民蔡德全先生所有同段四八九-三號面積七八坪九五二土地交界,均為畸形交錯,單獨無法使用,擬辦理交換,可增加使用價值發揮效益,其交換土地差額二坪七二三由蔡君依照當年期公告現值補償該校,且蔡君願將所有同段四八九-二號土地面積四○坪二三三贈與該校作為興學用地,請審議案,經決議,同意。

臺灣省政府函為省立嘉義高級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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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民董振瑞等二五名請願為鐵路局核定讓售民等承租省有土地價款過高,且未按公地出售辦法規定及援照該局處理讓售高雄市北端街等既定規例辦理顯示失欠公允案,暨高雄市民許水城等二八名請願為鐵路局讓售公地價格,相差懸殊,實為失欠標準,而對民等承租土地,通知讓售價款,竟特別偏高,以致困難負荷,請本會主持公道賜予協調核定合理售價,以符平抑地價,安定民生之政策,俾蘇民困案,兩案併案組織五人專案小組協調,並推請議員?延卿(召集人)、李玉泉、蔡端仁、邱連輝、張丁誥擔任,擬具許水城、董振瑞等請願案協調報告書,經決議,通過,送請省政府辦理。

高雄市民董振瑞等二五名請願為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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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鐵路局擬處分經管臺北市興雅段八八-一號等廿四筆省有非業務用地(第十五批),並將所得價款充作興建北迴鐵路財源,請審議案。經決議,一、該局所擬出售土地公告現值價格與實際價格相頗鉅如編號一五-二二臺中市大平路,雙十路土地三五六、三四五坪,地價僅九七二、八二二元,及編號一五-二三南投縣水里鄉軍埕村民權路土地一、三二三?七四坪地價僅一五七、五三六元均嫌偏低,所有土地出售時,均應按現值重估,并將售價送本會核備。二、該局住宅區,房地處分所得價款應請撥貸與員工作興建住宅之用。三、餘同意依省有土地出售辦法處理。

臺灣省政府函為鐵路局擬處分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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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公路局代管臺北市萬盛段頂公館小段二四-一號省有土地九四筆,因無保留公用必要擬予處分,請審議案。經決議,一、畸零地可以合併使用者應依照有關規定及建築線情形主動通知毗鄰地主承購合併使用以免發生糾紛。二、本案出售清冊編號○三四位於臺北縣新店大坪林二十張三二-一二地號一、八一五坪畸零地與編號○三五同地段三二-一三地號毗鄰且係不足二坪之畸零地應改為讓售與該地劉連環君。三、該局住宅區房地處分所得價款應請撥貸與員工作興建住宅之用。四、餘同意依省有土地出售辦法處理。

臺灣省政府函為公路局代管臺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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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彰化縣政府擬出售代管省有非公用土地二筆(座落彰化市彰化段東門小段二一二-一號及南郭段南郭小段五-五七號),請審議案。經決議,一、彰化段東門小段二一二-一號土地既欲依照規定公開標售,則無須限制用途為市場建築地俾利地盡其利。二、彰化段南郭小段五-五七號土地欠租多年從未催收近始補繳租金,在管理上殊屬怠忽,應請改善本案土地同意依照省有房地出售辦法有關規定出售。

臺灣省政府函為彰化縣政府擬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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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臺北縣政府擬出售代管瑞芳鎮龍潭堵段二四五-九號等省有非公用土地十二筆,暨坐落板橋市文化路一段八一巷四號省有非公用房屋乙棟,請審議案。經決議:「臺北縣政府擬出售代管瑞芳鎮龍潭堵段二四五-九號等省有土地十二筆、暨坐落板橋市文化路一段八一巷四號省有房屋乙棟,經調查決定:土地部份,同意依照省有房地出售辦法有關規定辦理。房屋部份,應收回公開標售,但評估底價時,不得低於押租金八萬元」。

臺灣省政府函為臺北縣政府擬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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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為臺灣銀行經管新竹市東勢段五、五-五等地號省有房地擬予處分案,擬出售土地與房屋,請審議案,經決議,本案地上物為美軍眷舍,原係臺銀所蓋建,曾經先後租與美軍及國防研究院,於六○年間退租後由清華大學全部承租,但本案房地既已報請處分,又由臺銀新竹分行逕自訂約於六三年八月續租與清大,在處理程序上顯屬欠妥。本案房地之處分應暫予擱置。(案附:臺灣銀行新竹美軍眷舍地籍圖。)

臺灣省政府函為臺灣銀行經管新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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